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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一些发达国家,除了制定强制性措施外,还从经济、体制和法律等角度考虑对策,最终达到“治本”之目的。
奔赴在建设国际一流能源公司进程中的中国海油,在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能源保障的同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向世人展现了国有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面,更向人们展现了从经营实体向责任实体的伟大跨越,以及这背后对于荣誉、责任和信念的最好诠释。
完善法律框架
德国是欧洲国家中节能减排法律框架最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制定于1972年。日本早在1979年就颁布实施了《节约能源法》,后来又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该法对能源消耗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奖惩分明。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国,美国的法律法规对能源消耗和污染标准进行了严格、详细的限制,任何企业如有违规行为,该企业和政府执法部门都将面临非常大的社会压力。如果一家企业被判处违反节能、洁能法规,处罚将非常严厉,要么倒闭垮台,要么常年承担清理污染责任而负担沉重。
加强制度建设
欧美各国政府为了有效实施节能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先后配套出台了各种制度,使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得到切实具体的落实,并见到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一,对能源消费总量不同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制度,即根据能源消耗多少对能源使用单位进行分类,规定不同的降耗标准;第二,对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实行“节能减排管理师制度”,由国家统一认定节能减排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并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人员的培训;第三,对用能产品(如家电)强制实行能效标识制度,所有商品房在销售合同等文件中都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以形成企业内在的动力机制。
利用市场机制
欧美国家无论实行强制性政策还是实行诱导性政策,其立足点都放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上。也就是说,欧美国家节能减排能取得重大进展,是其政府政策和市场机制相互配合的结果。欧盟成员国实行的固定价格法和固定产量(比例)法,对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特别大。固定价格法是指国家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网价格(大大高于化石能源发电的价格),而发电量的多少由市场决定。
发展循环经济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利用最大化和污染排放最小化为目标,将清洁生产、生产和生活废弃物回收利用、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等融为一体的经济运行模式。最大特点是资源节约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既以单位产出资源消耗减量化为手段,实现广义节能,而且可以从源头和全过程预防污染产生,实现废弃物排放的最小化和无害化。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源头实现节能减排的最有效途径。
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两种层面的循环:一种是在企业层面上建立的小循环模式,其方式是组织厂内各工艺之间的物料循环;另一种是区域层面上建立的大循环模式,即工业园区层面的循环经济。把不同工厂联结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个企业产生的废气、废热、废水、废渣在自身循环利用的同时,成为另一个企业的能源和原料。
依靠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是节能减排的重要保证。近年来,欧盟成员国依靠政策引导,开发出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技术,通过不断改造工业制造业高耗能设备,以及更多地采用供热、供气和发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热量回收利用效率。
能源资源十分匮乏、能源消费主要依赖进口的芬兰,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节能减排工作,长期致力于提高能源的生产和利用效率,并在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技术开发方面舍得投入,做到节能减排多管齐下。
(责任编辑 牟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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