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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国石油商号使用和管理

  中国石油商号使用十分混乱,集团公司共有相近、易混淆的商号20多个,怎么办?

  商号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标志,在现代企业竞争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作为国家石油公司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加强商号管理和品牌建设,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商号的法律含义

  商号是企业以及其他商事主体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及商事主体的特征而使用的特定名称,又称字号。

  企业名称是表明企业的注册地或经营地、商号、行业、财产责任形式、组织形式等特点的全称。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在这里,真正能够反映和展示一个商品生产经营者本质特征的标志是他的商号,选择商号应是确立企业名称的核心环节。

  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

  商号规范使用和管理的意义

  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

  商号权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身不可分离,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人格的化身,相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具有更强的人格性。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的象征,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号权也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这也是商号权与一般民事名称权的根本区别所在。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商号权也具有强烈的排它性和独占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商号权依附于企业无限期地受法律保护。

  目前企业重名现象日益增多,商号权纠纷呈蔓延之势。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资信状况、营业风格、商业特色的象征,商号的使用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可见,依法规范商号的取得、转让、投资等行为,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商号权纠纷,而且对于保护商号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有着重要作用。

  有关商号保护的司法案例

  案例一:大庆联谊和胜利股份的案例。大庆联谊是由黑龙江省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大庆市油脂化工厂等几家法人企业以及其他一些自然人持股的上市公司,经营范围有石油加工、石油开采、国内贸易、酒店服务业、运输业等。大庆联谊与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公司没有投资和业务关系,而股民多数认为大庆联谊是"大庆油田"的企业,对外界造成误导,由于大庆联谊在资本市场的不良表现,对"大庆油田"、"大庆石油"的商号造成实质性损害。

  类似的还有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股份)的案例,胜利股份的前十位大股东与胜利油田无关,但却有故意进行商业利用"胜利"字号之嫌,并给"胜利油田"、"胜利石油"的商号造成连带影响。

  案例二:"云南白药"、"蒙牛"等商号和商标保护案例。2007年5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结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飞云制药有限公司、北京金碧国全中医药研究所、广西南宁朝阳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云南白药公司诉称,"云南白药"是公司的企业字号,"云南白药"已经被注册商标,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未经公司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云南白药"字样。法院判决认定三被告擅自使用"云南白药"进行商品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三:"蒙牛乳业"的"蒙牛"商号被"蒙牛酒业"的"蒙牛"商标盗用并引起纠纷的案例。2006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蒙牛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蒙牛"字样,并赔偿原告400万元。

  中国石油商号使用的现状

  中国石油商号的使用比较混乱。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的《中国石油集团所属企业名录》,集团公司共有相近、易混淆的商号20多个,分别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中国华油、中石油、中油、华油、中油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CNPC、Petrochina、中油国际、中石石油、石油天然气、中国联合石油、中陆石油、中油联合、中油油气、中油气、中国石油集团、中石油天然气、华油天然气等。

  为了促进中国石油的整体协调发展,对外宣传统一的公共形象,促进国际市场开发,中国石油应通过在CCTV做广告宣传等形式,竭力宣传"中国石油"的商业形象和"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突出"中国石油"的特色。

  中国石油商号规范使用建议

  中国石油的系列商号使用不规范、保护不得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历史上形成的,有些是因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有些是主观认识不深刻造成的。现提出以下框架性的建议,供石油石化企业参考:

  1.建立集团公司商号规范使用的可持续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各类企业领导的责任,各企业不得通过非法登记、使用、转让等行为损害集团公司的商号。明确各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是本企业商号管理的责任部门。注意与台湾的"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和市场宣传的区别。

  2.建立商号的序列化管理体系。集团公司是"中国石油"等商号的唯一所有者,只有集团公司才有权许可使用"中国石油""中油"等商号。集团公司可以建立诸如"中国石xxx公司"这样的序列化管理体系。在国内着力宣传和保护"中国石油"的商号,在国际市场上着力宣传和保护"CNPC"或"Petrochina"。

  3.建立商号的法律化、标准化管理体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企业名称要依照法律规定健全和规范。集团公司总部(主要是法律事务部门)应该建立统一的审核批准体系,防止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各自登记、无序使用。

  4.建立内部专有商号的保护机制。对"大庆石油"、"华北石油"、"中国石油物资"、"中国石油管道"等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知名商号,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连同"中国石油"等商号,给予重点保护和系统保护。

  5.建立突出重点、全面清理的商号工作思路。对集团公司系统内的企业和社会上的企业,凡有非法使用的,应采取法律措施申请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给予严格保护,或采取并购等方式将社会上非法使用的商号和资产一并纳入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对常用的"中国石油"、"中油"、"华油"等商号,给予重点保护。

  6.建立商号市场价值的评估和保值增值管理体系。对"中国石油"、"中油"等商号,不定期委托有权威性的机构,给予商业价值评估,对中国石油在全球范围内潜藏或拥有的巨大商业利益给予清楚的评价,增强商号自我保护的紧迫性。对商号要精心维护,专业管理,促进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中国石油在规范和保护商号工作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存在较高的清理成本,需要中国石油及所属庞大的子企业群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办理较多的法律手续,需要在开展对外合作中进行重新宣传或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需要与中国石油系统以外的非法混淆和恶意使用中国石油商号的企业进行谈判,或对其提起诉讼,或进行一并收购。中国石油应该对既存的商号进行必要的清理,对新注册登记的商号严格把关,使包括中国石油商号以及系列子商号在内的知识产权管理步入更加法治化的轨道,切实维护中国石油自身的商业利益。

  作者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


  来源: 作者: 刘庆志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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