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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税收立宪

  税收条款在我国宪法上缺位,造成税收不规范问题。

  税收立宪,是指在宪法中规定有关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活动或过程。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对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进行了规定。如《美国宪法》涉税条款有4条,规定“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应按本联邦内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所有筹集收入的议案应有众议院提出”;“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关税与国税,以偿付国债和规划合众国共同防务与公共福利,但所征各种征收关税与国产税应全国统一”。

  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不难看出,只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没有对国家的征税权加以规范。这样,公民的权利就容易得不到保障。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看,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

  2006年3月26日,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将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的俗称就是暴利税。所谓的“暴利税”,主要就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在一些产油大国,收取暴利税的做法比较普遍。但我国此次“暴利税”的开征,是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财政、税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这里讲的税收事项是否包括开征新税种,尚不明确;尚未制定法律是指什么,也不明确。目前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已制定有税法,如果这里讲的税收事项不包括开征新税种,那么《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税收事项是已经制定有法律了,国务院不可再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如果开征新税种,那么就永远存在“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那就没完没了,这显然是不严谨的。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最高权利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人大常委会为全国人大日常办事机构,行使其部分职权。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授权原法律制定机关做出新规定的时候,按照新法取代旧法的一般原则,可认为废止了原有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我国的税收开、停、减免、退权还主要是由国务院进行,由此引发的问题还是由于宪法的相关规定不足造成的。

  税收关系国计民生,税收立法作为重要的下位法应该有上位法宪法上的依据,因此税收条款应当入宪。同时税收条款的入宪有助于宪法原则对税收关系的调整,保证具体的法律规则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在宪法中规定了税收条款,一方面可以使税收法律关系一方的征管机关树立起宪法意识,明确自己行使的税收权的法律来源,明白征税是一项为人民服务的宪法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使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方公民了解自己在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纳税,依法维权。

  税收立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在宪法中明确税收的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并在宪法中加入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可以防止税收权的滥用。(二)增加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即税收的开征、免征等事项必须要由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人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三)增加有关税收公平的内容,即税收制度应该公正、合理。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新疆石油管理局


  来源: 作者: 袁辉 石云松 董燕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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